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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6米乐|梦泽罗拉|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应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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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拥有广泛受众m6米乐ღღ◈ღ,极具商业潜力与社会价值ღღ◈ღ,是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支撑ღღ◈ღ。而“持权转播”是实现赛事市场价值的关键环节ღღ◈ღ,奥委会ღღ◈ღ、亚运会ღღ◈ღ、中超公司等赛事组织方拥有赛事转播权ღღ◈ღ,广播电台ღღ◈ღ、电视台ღღ◈ღ、互联网公司等经其同意获得赛事转播权后方能参与赛事的制作与传播ღღ◈ღ,并通过直播ღღ◈ღ、回放ღღ◈ღ、短视频等方式将精彩节目送达给用户梦泽罗拉ღღ◈ღ。
我国政府在2014年10月明确“放宽赛事转播权限制”ღღ◈ღ,央视不再是唯一的赛事媒体平台梦泽罗拉ღღ◈ღ,互联网公司也开始逐步加大在体育赛事直播领域的投入ღღ◈ღ,并通过引导会员付费ღღ◈ღ、重视社区运营ღღ◈ღ、发展体育商城等方式为体育产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ღღ◈ღ。央视网ღღ◈ღ、腾讯体育ღღ◈ღ、苏宁体育ღღ◈ღ、优酷m6米乐ღღ◈ღ、阿里体育ღღ◈ღ、爱奇艺与今日头条等均开始大量采购体育赛事节目的新媒体版权ღღ◈ღ,涉及奥运会ღღ◈ღ、中超ღღ◈ღ、NBA等各类赛事ღღ◈ღ。在各类赛事的网络观看形式中ღღ◈ღ,“网络直播”因具有强临场感与更好的互动体验ღღ◈ღ,已经成为用户观看体育赛事最重要的渠道ღღ◈ღ。
赛事转播权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m6米乐ღღ◈ღ。例如中超的赛事公用信号与媒体版权费用曾高达5年80亿元ღღ◈ღ。只有在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ღღ◈ღ,赛事投资与权益才能得到有力保障ღღ◈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定为“奋力夺金ღღ◈ღ:知识产权和体育”ღღ◈ღ,并指出“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商业关系有助于确保体育的经济价值”梦泽罗拉ღღ◈ღ。我国政府多次通过专项工作保护奥运会ღღ◈ღ、冬奥会ღღ◈ღ、亚运会等大型赛事的知识产权权利ღღ◈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ღღ◈ღ。
当前ღღ◈ღ,对于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赛事直播”保护的规定ღღ◈ღ,法院与业界争议巨大梦泽罗拉ღღ◈ღ。笔者认为ღღ◈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体育赛事的法律保护工作梦泽罗拉ღღ◈ღ,削弱了产业投资与运营体育赛事的积极性ღღ◈ღ。具体来说ღღ◈ღ,有以下几点表现ღღ◈ღ。
首先ღღ◈ღ,体育节目性质在现行《著作权法》下存有争议ღღ◈ღ。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于2010年修订ღღ◈ღ,一些条款的规定不能适应互联网时代产业发展的需求ღღ◈ღ。例如ღღ◈ღ,现行《著作权法》同时存在“电影作品ღღ◈ღ、类电作品”与“录像制品”ღღ◈ღ,但法律对于如何区分两者语焉不详ღღ◈ღ,导致各界对于“赛事直播节目”是否可以作为“类电作品”保护争议巨大ღღ◈ღ。再如ღღ◈ღ,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权利类型过细ღღ◈ღ,导致“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均不能涵盖“网络直播”这类新传播形式ღღ◈ღ。
由于存在以上争议ღღ◈ღ,权利人对法律维权缺少稳定性的预期ღღ◈ღ,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ღღ◈ღ。侵权者尤其是三无小网站利用体育赛事进行盗版ღღ◈ღ、播放非法广告ღღ◈ღ、组织赌球等非法活动ღღ◈ღ,且其行为较为猖獗ღღ◈ღ。此类行为严重影响了网络传播秩序和相关各方的赛事投资收益ღღ◈ღ,也导致国内赛事收益结构畸形发展ღღ◈ღ。在国外ღღ◈ღ,如英超ღღ◈ღ、NBA等赛事的转播收益均能占总收益的40%至50%ღღ◈ღ,但国内赛事转播收益却不到10%ღღ◈ღ。
其次ღღ◈ღ,司法判决的争议又会导致权利人维权时无所适从ღღ◈ღ。当前ღღ◈ღ,对于“赛事直播节目”是否可以受到现行《著作权法》保护以及其是否可以认定为“类电作品”的问题存有争议ღღ◈ღ。有人认为ღღ◈ღ:“体育赛事节目是对赛事本身的忠实记录ღღ◈ღ,是对赛事进程的被动选择ღღ◈ღ,且缺乏主导性ღღ◈ღ,所以不具有独创性ღღ◈ღ。”笔者认为ღღ◈ღ,这一观点值得商榷ღღ◈ღ。
应当看到m6米乐ღღ◈ღ,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不是对体育赛事的简单记录ღღ◈ღ,赛事制作方与传播方利用各种专业摄录器材ღღ◈ღ,通过导播ღღ◈ღ、解说ღღ◈ღ、远近镜头切换ღღ◈ღ、特写等方式对赛事进行创造性演绎ღღ◈ღ,最终形成由多种连续画面与声效组成的精彩内容ღღ◈ღ,完全可以满足《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ღღ◈ღ。
另外ღღ◈ღ,赛事的“网络直播”权利如何保护也存在争议ღღ◈ღ。“网络直播”在技术上属于通过信息网络的非交互式传播ღღ◈ღ,在法律上既无法通过非交互式广播的“广播权”ღღ◈ღ,也无法通过交互式网络传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界定ღღ◈ღ。由于缺乏统一认定ღღ◈ღ,权利人维权时会无所适从ღღ◈ღ。
以上问题的存在ღღ◈ღ,根源在于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新商业模式与技术发展的需求ღღ◈ღ,以及司法适用对“独创性认定”缺乏统一标准ღღ◈ღ。为此ღღ◈ღ,各界均在呼吁加快推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ღღ◈ღ,并在此次修订中解决以上问题ღღ◈ღ。对于这一话题ღღ◈ღ,笔者有两个建议ღღ◈ღ。
一是引入“视听作品”概念并删除“录像制品”概念ღღ◈ღ。事实上ღღ◈ღ,在司法实践中ღღ◈ღ,我国法院有较多认可“体育赛事直播节目ღღ◈ღ、游戏直播画面”属于“连续画面作品”或者“类电作品”的判例m6米乐ღღ◈ღ。但是ღღ◈ღ,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存在“电影ღღ◈ღ、类电作品”与“录像制品”两分的问题ღღ◈ღ,加之“独创性”高低难以判断ღღ◈ღ,部分法官在一些判决中提高了作品保护门槛ღღ◈ღ,否定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可版权性梦泽罗拉ღღ◈ღ。此类争议其实并非新问题ღღ◈ღ,在更早的MTV系列侵权纠纷案中ღღ◈ღ,曾出现部分MTV受著作权保护ღღ◈ღ、部分受邻接权保护的不同判决ღღ◈ღ。
为了解决此问题ღღ◈ღ,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ღღ◈ღ,相关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一稿中删除了录像制品的有关规定ღღ◈ღ,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ღღ◈ღ。该修订意在将这些在摄制方法上虽然不同于电影ღღ◈ღ,但表现形式相同且具有独创性的视听节目均纳入“视听作品”的范畴加以保护ღღ◈ღ。这将解决“独创性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ღღ◈ღ,将“赛事直播节目”纳入“视听作品”类型进行保护ღღ◈ღ。这一理念目前得到了业界的广泛认同ღღ◈ღ。
二是合并“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传播权”m6米乐ღღ◈ღ。在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即“网络直播”出现后ღღ◈ღ,“广播权”规制的非交互广播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交互信息网络传播都无法对其进行有效保护ღღ◈ღ,技术的发展给现行《著作权法》的法律适用带来了巨大困难ღღ◈ღ。但此问题的解决有先例可循ღღ◈ღ,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中规定了“向公众传播权”ღღ◈ღ,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调查ღღ◈ღ,在2003年4月1日加入WCT的39个成员国中ღღ◈ღ,有19个国家通过制定涵盖“传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向公众传播权”来统一规范广播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ღღ◈ღ。
在我国“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m6米乐ღღ◈ღ,宽带通信网ღღ◈ღ、数字电视网与下一代互联网最终将实现互联互通ღღ◈ღ、资源共享ღღ◈ღ。传统广播与网络传播的界限必然逐渐淡化ღღ◈ღ,“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者概念融合不过是时间问题ღღ◈ღ。因此ღღ◈ღ,建议在此次修法中建立一个广义的“传播权”概念ღღ◈ღ,合并“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ღღ◈ღ,使相关作品“网络直播”等新形式的传播行为得到更完善的保护ღღ◈ღ。
编者按ღღ◈ღ:近期ღღ◈ღ,互联网应用适老化改造成为舆论热点ღღ◈ღ。相比尚不熟悉互联网的老人ღღ◈ღ,已经能够熟练掌握互联网应用操作的老年网民同样面临网络谣言ღღ◈ღ、网络诈骗ღღ◈ღ、虚假广告等陷阱ღღ◈ღ,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远低于年轻网民ღღ◈ღ。…
在现代社会数字化与智能化飞速发展的当下ღღ◈ღ,老年人与互联网之间的“数字鸿沟”已成为必须逾越的课题ღღ◈ღ。2020年底ღღ◈ღ,工信部正式印发《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方案》ღ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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